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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12号)

2025-01-10 1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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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衡建设有限公司:

20231024日,江西省吉安县吉安高新区漓源饮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饮料生产加工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1230日,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吉安高新吉安漓源饮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饮料生产加工项目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结案批复》(吉县府字〔202355号),认定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足,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未能开展“三违”活动,未组织应急演练,安全措施费用提取台账记录不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3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理事故、做好整改工作、非主观过错、已受到监管部门相关处罚、无法正常进行招标投标承接工程,恳请充分考虑公司当前面临的实际困境,撤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较为充分,出于为企业纾困解难、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考虑,经与你公司充分沟通,我厅决定予以部分采纳,对你公司延期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900041330日,时间自20251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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