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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11号)

2025-01-10 16: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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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320220000242

20231024日,江西省吉安县吉安高新区漓源饮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饮料生产加工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1230日,吉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吉安高新吉安漓源饮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饮料生产加工项目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结案批复》(吉县府字〔202355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部的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未能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或查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未在岗履职,导致事故发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3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3202200002421,时间自20251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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