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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6号)

2025-01-10 16: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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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A20180001404〕:

20231010日,柳州市柳城县信荣公园里1#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21日,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城县信荣公园里商业住宅项目10·10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城政函〔20248号),认定你作为柳州安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并作为此次作业的安全员擅自离岗,未及时消除作业工人未将安全带锁扣固定到位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1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4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A201800014041,时间自20251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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