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热门推荐: 城市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资源配置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5号)

2025-01-10 16: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李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320230000379〕:

2023104日,河池市金城江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102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金城江工业集中区“10·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金政函〔2023126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的安全员,未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未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1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4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3202300003791,时间自20251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9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