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冠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4)0013944〕:
2024年1月4日,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八面加油站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2月1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伦镇八面加油站建设项目工程“1·4”机械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环政函〔2024〕17号),认定你作为广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伦镇八面加油站项目经营部经理(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和落实项目经营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和落实项目经营部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未督促、检查项目工地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年12月3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6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4)0013944〕1年,时间自2025年1月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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