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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2号)

2025-01-10 16: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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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立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320120001779

2023820日,南宁市江南区江南壹品B1#B2#B3#B4#B区地下室及B区基坑支护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1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江南壹品项目B1#楼“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报告并结案的批复》(江府复〔20241号),认定你作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壹品项目的安全总监,未抓好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书未按时完成整改,督促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12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5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3201200017791,时间自20251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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