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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1号)

2025-01-10 16: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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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振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60002920

20231024日,江西省吉安县吉安高新区漓源饮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饮料生产加工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1230日,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吉安高新吉安漓源饮料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饮料生产加工项目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结案批复》(吉县府字〔202355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问题失管,导致事故发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2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600029201年,时间自20251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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