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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37号)

2024-12-31 17: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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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

2023323日,贺州市爱莲湖·幸福里9#10#11#12#13#15#16#、商业及地下室发生一起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2023531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八步区爱莲湖·幸福里二期项目“3·23”土方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2349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按照《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挖的基坑未进行放坡且未采取支护措施;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对建筑垃圾回填土性状了解不足,机械开挖后未对土质结构进行分析研判,未及时落实2023316日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20230316)要求,对“10#附楼东边、17#楼东面边坡未做有效防护,未合理放坡”的整改指令,未及时整改;未能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2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鉴于2024年以来,受外部大环境的影响,建筑业企业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2024年上半年,广西地区频遭雨水天气侵袭导致我公司的产值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因此,正在利用当前的良好天气条件,全力追赶施工进度。此外,下半年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关键冲刺期,目前多项业务正在积极推进中。在此关键时期,希望暂缓暂扣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对我公司的产值和业务运营产生影响”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较为充分,出于为企业纾困解难、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考虑,我厅决定予以采纳。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100013060日,时间自20251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2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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