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年8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2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鉴于2024年以来,受外部大环境的影响,建筑业企业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2024年上半年,广西地区频遭雨水天气侵袭导致我公司的产值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因此,正在利用当前的良好天气条件,全力追赶施工进度。此外,下半年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关键冲刺期,目前多项业务正在积极推进中。在此关键时期,希望暂缓暂扣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对我公司的产值和业务运营产生影响”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较为充分,出于为企业纾困解难、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考虑,我厅决定予以采纳。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1〕000130〕60日,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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