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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36号 )

2024-12-31 17:4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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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桥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210007248〕:

20231110日,柳州市城中区柳州市文博小学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120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文博小学项目“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2420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组织从业人员安装采光顶玻璃高处作业过程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采光顶作业层下未按规定搭设安全平网、工人高处作业违规取下安全带挂钩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1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4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2100072481年,时间自20251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2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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