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热门推荐: 城市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资源配置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33号)

2024-09-20 1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盛祺建设有限公司

202343日,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信诚·翰林公馆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65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巴马翰林公馆“4·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巴政函〔202358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栏杆安装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主管部门下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未及时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进场工人违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3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2000163430日,时间自2024927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920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