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淑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3(2020)0010871〕: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年8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3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3(2020)0010871〕1年,时间自2024年9月27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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