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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31号)

2024-09-20 15: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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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广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A20110000714

202364日,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低压成套设备生产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83日,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审定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电气项目工地“6·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并予以结案的批复》(南经管复〔202322号),认定你作为广西桂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外脚手架安全网缝隙不严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2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B401.58,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A201100007141年,时间自2024927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9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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