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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30号)

2024-09-20 15: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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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

202346日,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4#楼酒店厨房排油烟风管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69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4·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邕府复〔202330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工地内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底数不清,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进入项目4#楼开展排油烟管道施工作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2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0500033730日,时间自2024927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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