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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29号)

2024-09-20 15: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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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320180000308

2023323日,贺州市爱莲湖·幸福里9#10#11#12#13#15#16#、商业及地下室发生一起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2023531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八步区爱莲湖·幸福里二期项目“3·23”土方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2349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的安全员,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该项目工人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对项目工地危险区域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2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3201800003081年,时间自2024927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9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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