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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24号)

2024-09-20 15: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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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A20160000566〕:

202346日,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4#楼酒店厨房排油烟风管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69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4·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邕府复〔202330号),认定你作为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项目内分、承包企业及相关资质底数不清,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无相关资质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3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B401.58,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A201600005661年,时间自2024927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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