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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23号)

2024-09-20 15: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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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伦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30001677〕:

2023323日,贺州市爱莲湖·幸福里9#10#11#12#13#15#16#、商业及地下室发生一起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2023531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八步区爱莲湖·幸福里二期项目“3·23”土方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2349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把关不严,未能组织工人按照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施工;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查落实不力,未按要求暂停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3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B401.58),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300016771年,时间自2024927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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