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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21号)

2024-09-20 15: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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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080003374〕:

202368日,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万台套大型工程机械结构件新产品生产线项目—三期—4#车间、门卫和接待室、配电房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82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万台套大型工程机械结构件新产品生产线项目“6·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23256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在钢结构屋面瓦安装过程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按公司制定的《钢结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搭设临时走道板、设置安全网和生命线;未及时消除安装工人高处行走过程中违规取下安全带挂钩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2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B401.58,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0800033741,时间自2024927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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