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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20号)

2024-09-20 15: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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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46日,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4#楼酒店厨房排油烟风管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69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4·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邕府复〔202330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检查巡查,未发现4#楼内开展排油烟管道项目施工,未发现施工人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8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3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B401.57.2,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15日,时间自2024920日起计算。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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