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年8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3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B401.57.2,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15日,时间自2024年9月20日起计算。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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