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运用,持续释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近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1起典型案件,如下:
一、基本案情
评标专家王某某于2019年10月担任某改造提升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期间、2020年4月担任某改造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期间,收受他人好处,对指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
二、案件分析
评标专家王某某在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第八条等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没收收受财物,处五万元的罚款,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处理生效后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
四、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7〕53号)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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