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1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22〕003428)】30日,时间自2024年5月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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