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7〕000743】30日,时间自2024年5月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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