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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17号)

2024-05-20 1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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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龙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22514日,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园艺东路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88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富政函〔2022106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起重机械租赁和安拆单位,对安拆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及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过程的管理松懈,没有严格执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拆卸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700074330日,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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