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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15号)

2024-05-20 15: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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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富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A20160003091〕:

2022514日,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园艺东路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88日,富川县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富政函〔2022106号),认定你作为桂林龙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第十六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1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A201600030911年,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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