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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14号)

2024-05-20 14: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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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421日,来宾市象州县“伟弘·锦绣世家”项目一期工地14#14层北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象政函〔2022599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1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400019530日,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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