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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13号)

2024-05-20 14: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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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彪〔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60009192

2022112日,玉林(福绵)生态产业园项目(一期)—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一期)—地块九北区—6#食堂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37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福绵)生态产业园“2022.1.12”建筑施工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福区政函〔202224号),认定你作为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未履行岗位职责,对项目建设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施工现场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对监理公司在日常监督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协调整改予以消除。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1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201600091921年,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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