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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12号)

2024-05-20 14: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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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鸿建工有限公司:

2022321日,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富·阳光城(三期)项目9#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富·阳光城(三期)9#楼“3·21”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环政函〔202281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当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当天没有给9#楼模板工进行班前安全培训教育就允许其上岗作业,没有及时发现、给予纠正和制止作业工人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带违章操作行为;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存在没有及时发现专职安全员在没有给9#楼模板工进行班前安全培训教育就允许其上岗作业的失职行为,现场安全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0500025430日,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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