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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11号)

2024-05-20 13: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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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20000700

2022620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五金铜材卫浴产业园配套道路(五金铜材卫浴产业园配套排水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港口区五金铜材卫浴产业园配套排水工程“6·2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对该工程拉森钢板桩施工方在没有安排拉森钢板桩作业专人指挥的情况下,导致作业人员盲目作业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1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200007001年,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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