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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9号)

2024-05-20 12: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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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贵〔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50006318〕:

2022421日,来宾市象州县“伟弘·锦绣世家”项目一期工地14#14层北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615日,象州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象政函〔2022599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500063181年,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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