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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8号)

2024-05-20 11: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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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320230004911

2022527日,南宁市五象新区梦之岛·江湾一品(南区)二期工程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1126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南宁五象新区梦之岛·江湾一品(南区)二期工程项目“5·27”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良政函〔20222039号),认定你作为广西展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排未取得司索工证件的员工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3202300049111年,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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