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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7号)

2024-05-20 11: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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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20210012441〕:

2022321日,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富·阳光城(三期)项目9#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57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富·阳光城(三期)9#楼“3.21”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环政函〔202281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要求每天对劳务班组进行班前安全交底,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发现并及时制止和纠正高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1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202100124411年,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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