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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6号 )

2024-05-20 10: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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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112日,玉林(福绵)生态产业园项目(一期)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一期)地块九北区—6#食堂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37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福绵)生态产业园“2022.1.12”建筑施工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福区政函〔202224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无安全防护网,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现场施工人员配置不齐全,有擅自施工的现象,安全员未履职到位,同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培训不到位,施工过程中不规范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等方面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1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600045330日,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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