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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5号)

2024-05-20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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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20200006966〕:

2022421日,来宾市象州县“伟弘·锦绣世家”项目一期工地14#14层北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615日,象州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象政函〔2022599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1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202000069661年,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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