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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4〕1号)

2024-05-16 07: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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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凯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2112日,玉林(福绵)生态产业园项目(一期)—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一期)—地块九北区—6#食堂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37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玉林市(福绵)生态产业园“2022·1·12”建筑施工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福区政函〔202224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劳务公司,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培训不到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4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1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2000192330日,时间自202452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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