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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3〕31号)

2023-10-31 09: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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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3日,陆川县贵源城二期地下室项目施工工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3”一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陆政函〔2021〕125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3年9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3〕3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8〕000682)30日,时间自2023年11月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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