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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3〕29号)

2023-10-31 09: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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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2013)0001813〕:

2021年6月23日,陆川县贵源城二期地下室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3”一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陆政函〔2021〕125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安全员,在日常安全监管巡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事故现场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3年9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3〕2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2013)0001813〕1年,时间自2023年11月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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