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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3〕25 号)

2023-10-09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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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罚字〔2023〕25 号

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3 日,南宁市鹏展路龙光玖誉城悦城组团 59#、60#、61#、62#、63#(商业)楼及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审定南宁市朋展路龙光玖誉城悦城组团项目“3·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并予以结案的批复》(南经管复〔2021〕16

号),认定你公司作为龙光玖誉城悦城组团项目的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核劳务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临边建筑材料未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3〕31 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 15 日,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计算。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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