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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3〕24号)

2023-07-17 09: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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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罚字〔2023〕24号

中策恒睿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中策恒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贺州市昭平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昭平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工地“1·12”事故调查报告审批结案的批复》(昭政办函〔2021〕8号),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工程监理责任,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物料提升机安全隐患或者不停止施工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认定你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3〕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15日,时间自2023年7月18日起计算。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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