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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3〕23号)

2023-07-17 09: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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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罚字〔2023〕23号

蔡永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A(2018)0000980〕:

2021年6月8日,北海市银海区彰泰碧海银滩小区7栋、8栋、9栋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北海市彰泰海棠湾项目“6.8”工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北银政发〔2021〕17号),你作为广西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未认真督促、检查本项目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认定你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3年5月17日向你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3〕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A(2018)0000980〕1年,时间自2023年7月18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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