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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3〕17号)

2023-06-07 09: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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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罚字〔2023〕17号

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8日,梧州市万秀区梧州万达(地块二)持有物业建筑装饰工程(拆除工程)项目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万政函〔2021〕90号),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认定你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3年5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3〕2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0〕000122)60日,时间自2023年6月1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戴明恺,0771-236605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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