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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3〕13号)

2023-06-07 09: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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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罚字〔2023〕13号

黎家豪〔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8)0004844〕:

2021年4月20日,南宁市横县彰泰城5#、6#、10#、11#、s-1#楼、地下室一期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横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横县彰泰城工地11#楼“4·20”机械伤害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横政发〔2021〕32号),你作为桂林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横县彰泰城项目经理,未能严格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细致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操作行为,认定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3〕1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8)0004844﹞1年,时间自2023年6月1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戴明恺,0771-236605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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