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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3〕12号)

2023-06-07 09: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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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罚字〔2023〕12号

桂林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0日,南宁市横县彰泰城5#、6#、10#、11#、s-1#楼、地下室一期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横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横县彰泰城工地11#楼“4·20”机械伤害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横政发〔2021〕32号),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生产现场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管理,致使杂工班组工人违规作业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认定你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3〕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20〕000570)30日,时间自2023年6月1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戴明恺,0771-236605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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