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361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建发〔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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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局(委),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组织实施与管理、验收、成果转化与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标杆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与科学技术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建设科技项目,每年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厅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本领域建设科技项目的指导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有关机构具体承担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受理、立项、推动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技术服务及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项目申报环节的初审、推荐及配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项目库智能查新查重机制,保障科技成果的创新性。
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组织实施与管理、验收、成果转化与应用等工作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实现全流程可视化管理,提升建设科技项目实施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报项目需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立项流程包括征集意见、发布指南、组织申报、立项审查、公示和立项发布。
第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紧密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及科技政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水平,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提升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质量水平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二)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的科技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科技标杆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或者由设计、施工等其他获得建设或开发单位书面同意的参与单位牵头申报,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科技标杆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优先支持沿边产业园区的跨境科技标杆工程、绿色低碳技术联合研发等方向的项目。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标杆工程等项目。
第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第一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应健全规范,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具备完成研究任务必须的设备和相关研究条件等科研实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且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建设科技项目未超过2个。
(二)申报单位应成立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与第一承担单位具有劳务关系或签订具有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覆盖计划项目期限),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所从事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和组织管理能力。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含项目负责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为申报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各成员分工明确,按照承担研究任务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三)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进行联合申报;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的材料内容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审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公告。
第十条 建设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要求:
(一)专家组应由5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的专家组成;
(二)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并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五)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建设科技项目所需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各种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科技项目经费投入机制。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区直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和中央驻桂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除科技标杆工程外)。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每季度)通过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延期不得超过1年),经批准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四条 为加强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可采取实地调研等方式,项目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申报书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实施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中期评估提出需要整改的建设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评估组出具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权撤销该建设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撤销:
(一)国家或自治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缺乏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国内外合作未能落实的;
(四)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科技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科技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七)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科技标杆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立项申报书、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查新报告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区直单位、高等学校和中央驻桂单位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通过审查的建设科技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函审和现场验收三种形式。验收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组应由7—13名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二)验收评审会应由专家组组长主持,经承担单位汇报、必要的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三)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评审意见负责。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资料。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予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申报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撤销该建设科技项目。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申请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批准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验收说明理由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撤销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建设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五章 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意见中应对适宜成果转化的建设科技项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建议。项目完成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并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指导项目完成单位根据建设科技项目成果,编制标准、指南、工法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二十七条 已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优先推荐列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目录;通过成果发布、现场观摩会等方式进行项目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八条 已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优先推荐其参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广西科学技术奖”等各类科技奖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相关领域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等,建立自治区级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作为科技项目工作重要创新载体,共同开展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建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