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152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6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发〔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7日 |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勘察设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自主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承揽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信息、职称人员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勘察设计活动相关的科技创新、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经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制定信用管理政策、制度、评价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推动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审核、评价、披露(公开)、共享、纠正、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适度、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归集、审核和发布规则:
(一)基本信息。
1. 录入责任主体。
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等平台中采集,或者由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填报。
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审核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信用管理平台自动归集、发布企业基本信息。
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30日内更新信用管理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维护基本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良好信用信息。
1. 录入责任主体。
由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填报。
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
(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审核、发布。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审核、发布。
(三)不良信用信息。
1. 录入责任主体。
(1)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区外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主要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采集;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采集。
除从上述平台获取采集信息外,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归集,查漏补缺后补充录入。区外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归集,查漏补缺后补充录入。
(2)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区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
(3)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认定部门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作出认定部门书面共享或推送的不良信用信息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
(4)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外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区内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区外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日常监管中进行采集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
鼓励勘察设计企业自主申报不良信用信息。
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
(1)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审核、发布。
(2)区外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审核、发布。
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统称为信息归集部门)应于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管理平台完成良好、不良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不含补正材料时间)。
第八条 纳入信用评价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表)进行认定。
第九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以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未录入的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勘察设计企业在填报信用信息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相应信息归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纳入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有效追溯时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信息在企业存续期内长期有效。
(二)良好信用信息以认定文书中载明的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三年。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列入名单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三年。
(四)行政处罚信息以决定文书作出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两年。
(五)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一年。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可通过来信来函、政务服务窗口投诉、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勘察设计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每日实时评价、定期季度评级机制。
(一)实时评价。信用管理平台每日自动计算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分,每日零点的上一个自然日为评价基准日,零点时平台自动更新信用评分值。
(二)季度评级。以3个月为一个阶段评价周期,信用管理平台在每季度末当日根据评价周期内实时评分值自动计算平均评分值,作为信用等级评级依据,自动评级。
同一家企业既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又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分别承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的,按勘察和设计业务分别计算企业的信用评分。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重组的勘察设计企业,应继承原有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立的企业,不得继承原有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分由基础分、加分项、扣分项三个部分组成。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其中,基础分60分,加分项最高总计40分。扣分项分数从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评分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85分<信用评分≤100分。
B级:70分<信用评分≤85分。
C级:60分≤信用评分≤70分。
D级:信用评分<60分。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A、B、C级,但评价周期内存在不良信息单项扣分值≥10分或者累计扣分值≥20分的,该企业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企业,自情形认定之日起1年内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同一勘察或设计项目(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的项目编号界定同一项目)仍存在违反5条以上(含5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者核查3次以上(含3次)均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
(二)评价基准日向前追溯1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参与项目人员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受到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被认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等级的。
第十七条 信用评分执行分值衰减制,当良好、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超过1年时,该条信用信息加(扣)分值在第一年公开期按100%加(扣)分计算,在第二年公开期按60%加(扣)分计算,在第三年公开期按30%加(扣)分计算。
第三章 信息公开、异议处理和修复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整合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并记录于勘察设计企业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或者其他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进行集中统一公开公示。依法公开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其单独同意,并进行脱敏处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提出不公开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守信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基本信息为企业存续期;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原则上只公开注册执业资格信息,按取得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良好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基准之日起计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自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开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勘察设计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因故仍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延长至被移出名单之日。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归集部门审核通过后,经信用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到异议申请的信息归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经核实信息无误的,将核实认定情况告知当事企业并依规将该信用信息正式发布;经核查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
若在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信用信息将在公示期满后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动更新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管理平台正式公开发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内容有误、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可以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信息确实有误的,信息归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结果反馈申请人,信用管理平台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管理。因未提出异议、信用修复,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信用修复而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开。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申请。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反馈企业,经核实确认相关处罚决定已撤销或已变更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撤销的,原已扣除的信用评分值予以补回;修改的,按照修改后对应的评分标准重新进行扣分,原已扣除的评价分值予以补回。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经同意的,应当将该信用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得继续对外公示公开、提供查询服务,信息转入信用管理平台后台长期保存,不再将其作为开展信用评价的依据,同时解除相应的信用奖惩措施。
对公开期限已届满或者信用修复经同意的不良信用信息,在信息公开期间已扣除的信用评分值不予补回。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出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并积极应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承包发包、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工程保险、融资担保、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领域,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招标发包的,评标时可依法依规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值和信用等级作为投标评审的重要内容。投标人企业信誉实力分可由自治区、设区市两级企业信用评价分值按比例折算组成,具体标准可参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支持直接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等)在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充分考虑发包或委托对象的信用状况,择优选择合作对象。
支持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考使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在贷款、保险、担保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待遇。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使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依法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级。
⒈ 在行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
⒉ 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的日常检查。
⒊ 原则上评价阶段内可免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⒋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作为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对象。
⒌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介参与评先评优。
(二)信用等级为B级。
⒈ 在行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
⒉ 实施适度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
⒊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作为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对象。
⒋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介参与评先评优。
(三)信用等级为C级。
实施常规监督和常规频次的日常检查。
(四)信用等级为D级。
⒈ 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⒉ 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⒊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⒋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失信惩戒措施应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明确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限制范围依法依规实施。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自治区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支持行业协会完善行业信用自律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记录。鼓励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督促会员企业守信合法经营、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指导,对违反信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采集、评价、公开和推送、共享等工作,对纳入评价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发现信用信息有误或者存在虚假录入的,应责令录入单位立即纠正。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保护勘察设计企业合法权益,注意企业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合法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牟利等行为。对在信用评价管理过程中发生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信用建设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并公布本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政策,不得以地方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隐性壁垒、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设置评分标准时不应与本办法的《评价标准》中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指标项重复。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
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信用信息类别 |
条目 |
最高 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纳入评价依据 |
公开期限 (披露期) |
1 |
基本 信息 |
基本 信息 |
60 |
基本信息完整的,得60分。 |
1.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等平台获取。 2.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企业存续期内 |
2 |
良好信用信息 |
人才 建设 |
3 |
1.两院院士称号,按1.5分/人计。 2.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按1分/人计。 3.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按0.5分/人计。 4.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并参与、协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勘察设计相关检查督查、调研、培训、专业评审活动的,按0.3分/人计。 (注:同一人员获得多项荣誉的,按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3分,超过3分的按3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年 | |
3 |
良好信用信息 |
科技 创新 |
4.5 |
1.成功组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按3分计。 2.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1.5分计。 3.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或者成功组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按1分计。 (注: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者同时组建有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按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4.5分,超过4.5分的按4.5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3年 |
4 |
4 |
1.完成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作为主持单位的,按2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与单位,按1.5分/项计。 (3)其余参与单位,按1分/项计。 2.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局)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作为主持单位的,按1.5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与单位,按1分/项计。 (3)其余参与单位,按0.5分/项计。 3.完成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委、局)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作为主持单位的,按1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与单位,按0.5分/项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2年 | |||
4 |
良好信用信息 |
科技 创新 |
(接上表) |
(接上表) (3)其余参与单位,按0.2分/项计。 4.完成设区的市级局(委)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作为主持单位的,按0.5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与单位,按0.3分/项计。 (3)其余参与单位,按0.1分/项计。 (注: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4分,超过4分的按4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2年 |
5 |
标准 规范 |
5 |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编制: (1)作为主编单位,按2.5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编单位,按2分/项计。 (3)作为排名第二的参编单位,按1.5分/项计。 (4)其余参编单位,按1分/项计。 2.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编制: (1)作为主编单位,按2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编单位,按1.5分/项计。 (3)作为排名第二的参编单位,按1分/项计。 (4)其余参编单位,按0.5分/项计。 3.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地方标准(含技术图集)编制: |
企业自主填报 |
2年 | ||
5 |
良好信用信息 |
标准 规范 |
(接上表) |
(接上表) (1)作为主编单位,按1.5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编单位,按1分/项计。 (3)作为排名第二的参编单位,按0.5分/项计。 (4)其余参编单位,按0.2分/项计。 以上标准规范均应已正式批准发布实施。 (注: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接上表) |
2年 |
6 |
表彰 奖励 |
4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受到国务院书面表彰奖励或者书面表扬的,按4分/项计。 2.受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书面表彰奖励或者书面表扬的,按2分/项计。 3.受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委、局)书面表彰奖励或者书面表扬的,按1.5分/项计。 4.受到县级人民政府书面表彰奖励或者书面表扬的,按1分/项计。 5.受到设区的市级局(委)书面表扬的,按0.5分/项计。 (注:因同一事项受到表彰奖励或者书面表扬的,按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4分,超过4分的按4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1年 | |
7 |
良好信用信息 |
评先 评优 |
16.5 |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按5分/项计。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按4分/项计;一等奖,按3分/项计;二等奖,按2分/项计。 2.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质奖,按3分/项计;银质奖,按2分/项计。 3.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按3分/项计;二等奖,按2分/项计;三等奖,按1.5分/项计。 4.获得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的工程勘察设计相关奖项: (1)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按3分/项计;二等奖,按2分/项计;三等奖,按1.5分/项计。 (2)中国建筑学会颁发的“建筑设计奖”: ①综合奖:金奖,按3分/项计;银奖,按2分/项计;优秀奖,按1.5分/项。 ②专项奖、专业奖:一等奖,按2分/项计;二等奖,按1.5分/项计;三等奖,按1分/项。 ③人物奖:青年建筑师奖,按1分/项计。 (3)中国建筑学会颁发的“梁思成建筑奖”,按2分/项计。 (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颁发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特等奖,按3分/项计;詹天佑奖,按2分/项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3.《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及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 4.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5.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2年 |
7 |
良好信用信息 |
评先 评优 |
(接上表) |
(接上表) (5)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按3分/项计。 (6)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类成果一等奖,按2分/项计;二等奖,按1.5分/项计;三等奖,按1分/项计。 5.获得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的,按2分/计(仅对获奖文书中载明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加分)。 6.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3分/项计;二等奖,按2分/项计;三等奖,按1.5分/项计。 7.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奖: (1)最高科学技术奖,按3.5分/项计。 (2)重大科技成果合作转化奖、企业科技创新奖,按2分/项计。 (3)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按3分/项计;一等奖,按2分/项计;二等奖,按1.5分/项计;三等奖,按1分/项计。 8.获得省级总工会颁发的省级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的,按1.5分/计(仅对获奖文书中载明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加分)。 9.获得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程勘察设计相关奖项一等奖,按2分/项计;二等奖,按1.5分/项计;三等奖,按1分/项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接上表) |
2年 |
7 |
良好信用信息 |
评先 评优 |
(接上表) |
(接上表) 10.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委、局)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或等次评定一等奖,按1.5分/项计;二等奖,按1分/项计;三等奖,按0.5分/项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委、局)正式书面授权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协会、学会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或等次评定,可以等同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委、局)奖项,一等奖,按1.5分/项计;二等奖,按1分/项计;三等奖,按0.5分/项计。 11.获得设区的市级局(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或等次评定一等奖,按1分/项计;二等奖,按0.5分/项计;三等奖,按0.3分/项计。 (注: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奖的,按最高奖项计,不累计加分。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6.5分,超过16.5分的按16.5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接上表) |
2年 |
8 |
良好信用信息 |
纳税 信用 |
1 |
A级纳税信用等级,按1分/项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9 |
良好信用信息 |
知识 产权 |
2 |
1.发明专利,按1分/项计。 2.实用新型专利,按0.5分/项计。 3.软件著作权,按0.5分/项计。 以上知识产权均应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相关。 (注: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2分,超过2分的按2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10 |
不良信用信息 |
日常监督 |
扣完即止 |
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行政监督检查、质量核查活动中: 1.经核实,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中仍存在违反≤4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的,按3分/条扣。同一企业在同一批次检查(核查)活动中有多个项目被随机抽查且均存在违反≤4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的,按违反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数量累计扣分。 2.经核实,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同一勘察或设计项目(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的项目编号界定同一项目)仍存在违反5条以上(含5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者核查3次以上(含3次)均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直接按30分扣。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上述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3.经核实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公开通报的,按6分/次扣。 (注:同一企业的多个项目在同一批次检查活动被公开通报的,按通报批次只扣一次分值,不累加扣分。 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被行业主管部门公开通报的,按上述第1、第2、第3项评分标准的最高扣分计分。) |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2.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第10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1年 |
11 |
不良信用信息 |
行政 管理 |
扣完即止 |
经核实,企业或相关从业人员在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未被给予行政处罚、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者未构成犯罪的,按5分/项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10分/项扣;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15分/项扣。 (注:后续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条目对应扣分项扣分,不累加扣分。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目对应扣分项扣分,不累加扣分。 构成犯罪的,按司法判决条目对应扣分项扣分,不累加扣分。) |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2.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第10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2年 |
12 |
同一年度内,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具整改指令单后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前2次按2分/次扣;第3、第4次按5分/次扣;超过4次的,从第5次时起按10分/次扣。 |
1年 | |||||
13 |
行政处罚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按3分/项扣。 |
1.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获取。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3.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1年 | ||
14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1.受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按4分/项扣。 |
1年 | |||||
14 |
不良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 |
扣完即止 |
(接上表) 2.受到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按5分/项扣。 3.受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按6分/项扣。 4.受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按8分/项扣。 5.受到国务院给予通报批评的,按10分/项扣。 (注:因同一项目受到不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扣分) |
(接上表) |
(接上表) |
1年 |
15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按10分/项扣。 |
1.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获取行政处罚信息。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3.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3年 | |||
16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按15分/项扣。 |
3年 | |||||
17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按30分/项扣。 |
3年 | |||||
18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按30分/项扣。 |
3年 | |||||
19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按30分/项扣。 |
3年 | |||||
20 |
不良信用信息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扣完即止 |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按30分/项扣。 |
1.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获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3.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3年 |
21 |
被列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按30分/项扣。 |
3年 | |||||
22 |
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30分/项扣。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3年 | ||||
23 |
被列入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按30分/项扣。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3年 | ||||
24 |
不良信用信息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扣完即止 |
被列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按30分/项扣。 |
1.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获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3.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3年 |
25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30分/项扣。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3年 | ||||
26 |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按30分/项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3年 | ||||
27 |
不良信用信息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扣完即止 |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30分/项扣。 |
1.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获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3.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3年 |
28 |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30分/项扣。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3年 | ||||
29 |
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按30分/项扣。 |
3年 | |||||
30 |
被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按30分/项扣。 |
3年 | |||||
31 |
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30分/项扣。 |
3年 | |||||
32 |
被列入学术期刊黑名单,按30分/项扣。 |
3年 | |||||
33 |
不良信用信息 |
司法判决 |
扣完即止 |
在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单方面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不配合开展正常技术服务的,按5分/项扣。 |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2.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判决文书的规定》(注释〔2016〕19号)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34 |
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按10分/项扣。 |
2年 | |||||
35 |
企业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责任的(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15分/项扣。 |
2年 | |||||
36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按20分/项扣。 (注:因同一项目判定多人有罪的,按项目只扣一次分值,不累加扣分) |
3年 | |||||
37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30分/项扣。 |
3年 | |||||
38 |
经营 行为 |
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按3分/次扣。 |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2.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3年 | ||
39 |
不良信用信息 |
质量安全 |
扣完即止 |
经由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负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 1.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按15分/起扣。 2.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按20分/起扣。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25分/起扣。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30分/起扣。 后续因上述质量安全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责任的,按本条目、行政处罚条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目、司法判决条目对应的最高扣分项扣分,不累计扣分。 |
1.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获取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3.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3年 |
40 |
信用承诺履约 |
经查实,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按10分/项扣。 |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2.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1年 | ||
41 |
经查实,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含年报、月报)时,企业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被通报的,按6分/项扣;被立案处罚的,按10分/项扣。 |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2.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1年 | |||
42 |
不良信用信息 |
信用承诺履约 |
扣完即止 |
经查实,企业在开展信用修复作出的信用承诺不实、未履行承诺,或提交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按10分/项扣。 |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本办法明确的分工进行归集、录入。 2.鼓励企业自主申报。 |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2年 |
43 |
经查实,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作出的信用承诺不实、未履行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10分/项扣。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2年 |
备注:1. 上表所称“工程”,均特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公开期按100%加(扣)分计算,在第二年公开期按60%加(扣)分计算,在第三年公开期按30%加(扣)分计算。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