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4143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30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发〔2024〕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0日 |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评价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含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分。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评价办法,但所设标准不应与本办法信用记录指标计分项重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由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一)基本情况是指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满分为8分。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项目经理到岗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满分为67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是指对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现场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满分为45分。
项目经理到岗情况是指对项目经理平均到岗率评分,满分为3分。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以及智慧工地覆盖率分别进行评分,满分为9分。
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是指对企业实名信息采集率、工人月考勤合格率、工资平台代发率、专用账户绑定率、一金七制完成率等进行综合评分,满分为10分。
(三)信用记录指标是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评分,满分为25分,信用记录基础分为5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到本项0分为止。
(四)当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时,按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方式评价企业信用。
第六条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由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一)基本情况是指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满分为8分。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67分。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以及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分别进行评分。
(三)信用记录指标是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评分,满分为25分,信用记录基础分为5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到本项0分为止。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由企业的基本情况、现场监理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
(一)基本情况是指监理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
满分为8分。
(二)现场监理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满分为67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是指对企业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表现,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满分为52分。
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是指对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进行评分,满分为15分。
(三)信用记录指标是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评分,满分为25分。企业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5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到本项0分为止。
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和公布
第八条 企业的基本情况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采集。
第九条 施工企业管理指标、现场监理管理指标从以下业务系统采集:
(一)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以下简称“质安监系统”)。
(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智慧工地覆盖率分别从“桂建云”平台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模块、建筑工程安责险模块、智慧安全监管模块采集。
(三)企业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项目经理到岗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从广西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桂建通”平台)采集。
第十条 信用记录指标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遵循“谁录入,谁负责”原则,从“桂建云”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采集。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与建筑行业相关的良好社会声誉等信息,包括:企业获得荣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受到表彰、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良好行为等,由企业据实录入“桂建云”平台,注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录信息由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区外企业录入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履行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各领域各类失信信息;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
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采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桂建云”平台。
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桂建云”平台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申请共享,实现自动采集。
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录入“桂建云”平台。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每月更新(在次月10日前完成),通过“桂建云”平台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自该信用信息认定或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披露期限内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披露期限届满后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不作为信用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布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我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应用。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在招标项目时,投标人企业信誉实力分应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信用评价分按比例折算组成,具体标准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创先评优、政策扶持、动态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依法对企业实施以下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对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的企业实行守信激励机制。
⒈ 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⒉ 优先给予政府政策优惠或政策扶持。
⒊ 在项目监督中,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二)对信用分排名后10%(含10%)的企业实行失信惩戒机制。
⒈ 原则上不得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创先评优活动。
⒉ 原则上不得列入政策优惠、扶持对象。
⒊ 在项目监督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遵循“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自收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共享的信用信息修复认定文书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遵循“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企业,可使用“桂建云”平台异议上报功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修正信用评价结果或驳回。对司法裁决、行政处罚等的异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并接受社会监督,未依照本办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规认定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违规撤销或篡改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7〕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8〕13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桂建管〔201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⒈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⒉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⒊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