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热门推荐: 城市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2024-05-31 10:3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24〕14号)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情况如下:

一、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自评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1.中央下达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财政部下达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租赁住房保障财政补助资金6.97亿元,以及2023年度广西租赁住房保障总体区域绩效目标:一是筹集58584套(间)租赁住房房源其中:公租房409套、保障性租赁住房58175套;二是发放租赁补贴22693户。

2.自治区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后,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于20236月6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将提前下达资金6.53亿元和正式下达资金0.44亿元下达至有关市、县(市、区),并将14个设区市资金绩效目标分解下达。

(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资金管理

1资金筹集2023年,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转贷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2.94亿元支持全区租赁住房保障,其中:安排245.4万元支持桂林市新筹集公租房;安排29123.48万元支持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全区有关市县共安排7.38万元支持发放租赁补贴、安排0.74亿元支持新筹集公租房、安排0.73亿元支持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2资金分配2022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2〕46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3预算执行2022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2〕46号),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按月统计掌握市县预算执行情况,通过通报、召开约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市县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通报、开展综合督查等形式督促各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4资金使用管理2023年,我区未收到审计等部门反馈存在资金截留、挪用、交叉重复等违规违纪行为,无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违规违纪行为。

2.项目管理

1项目库储备我区按要求分别建立了公租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储备库。对于入库项目,组织各市录入项目基本情况,以及工作推动进展情况等,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并按项目成熟度,明确纳入年度计划的优先顺序并纳入年度计划。

2评价报告报送及时、完整性我区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表,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报送我区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以及佐证材料等,内容完整。

3.产出效益。

1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完成率2023年全区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62000套(间),完成年度计划任务62000套(间)

2新筹集公租房年度计划完成率2023年全区新筹集公租房409套,完成年度计划任务409套。

3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完成率2023全区实际发放租赁补贴25464户,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226932023年,我区租赁补贴发放公开透明,发放流程总体规范,不存在违规重复发放租赁补贴现象。

4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保障率全区对申请公租房保障并审核通过的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6个月轮候期内,已全部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公租房保障。

5)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南宁、柳州和桂林市作为我区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间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我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十四五”期间,南宁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南宁市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万套(间)的任务目标。柳州市印发《柳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柳州市增加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4.8万套(间),占全市住房供应量的30%以上。桂林市印发《桂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市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25万套(间),占全市住房供应量的30%以上

我区提出“十四五”期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2.35万套(间)的任务目标,并已向各设区市分解下达。全区14个设区市均已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6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和工作机制。

全区14个设区市均已出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的实施意见或具体操作办法,均成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且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可凭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民用水电气价格和金融支持。

2023年,南宁市对已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项目进行梳理,筛选出56个项目列入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规范管理。我区仅有南宁市列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其余各市无需梳理纳入。

我区14个设区市及111个县(市、区)均成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召开由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审批及项目所在城区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核认定。获得项目认定书后,建设主体可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建设部门落实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

2023年5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2023年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市场化配套融资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政银企合作,创新提出“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更好发挥金融“活水”作用,依托住房保障项目着力扩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市场化融资规模。同时,组织各主要银行和证券公司搭建“住房保障金融超市”,通过召开融资座谈会、开展实地调研等方式,强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因地制宜提供多元化融资产品和服务。

我区各主要城市积极建立和完善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引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行的信贷支持力度。

7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截至目前,我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南宁市等14个设区市已将2023年纳入建设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全部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我区各设区市印发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的实施意见或办法中均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我区各设区市印发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的实施意见或办法相关政策文件中均已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

我区各设区市通过印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加强运营管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现场核验,如发现项目存在以租代售、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管等违规行为的,即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8工程质量2023年,我区计划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均符合标准,各市县严格按程序报建,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审计中均未发现项目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也未收到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9租赁住房保障满意度2023年度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中,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在各市县对公租房保障对象满意度调查中,公租房承租人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未接到公租房承租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投诉、上访;新闻媒体报道评价总体良好。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租赁住房保障方面,我区总体绩效目标已完成。预算执行指标因保障性租赁住房属于工程类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时间长、建设时间跨度大,致使资金支出进度偏慢。针对项目进展和资金支出进度偏慢的问题,2023年自治区层面采取了系列措施加大督促力度,例如开展实地调研督导、按月通报、专题约谈等。下一步,我区将聚焦问题核心,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日常管理等方面督促指导市县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本次绩效自评结果也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自评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1.中央下达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财政部下达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1719万元,以及2023年度广西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区域绩效目标: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2230套任务。

2.自治区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后,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于20236月6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将提前下达资金1.07亿元和正式下达资金-0.90亿元下达至有关市、县(市、区),并将14个设区市资金绩效目标分解下达。

(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资金管理。

1资金筹集2023年,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转贷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780.5万元,支持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区有关市县共安排15.67亿元支持棚户区改造。

2)资金分配2022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2〕46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3预算执行2022年7月,我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2〕46号),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按月统计掌握市县预算执行情况,通过通报、召开约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市县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通报、开展综合督查等形式督促各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4资金使用管理2023年,我区未收到审计等部门反馈存在资金截留、挪用、交叉重复等违规违纪行为,无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违规违纪行为。

2.项目管理。

1项目库储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地建立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储备项目库,将各市C、D级危险住房和非成套住房信息录入系统,建立项目档案。根据项目成熟度,明确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优先顺序并纳入年度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2评价报告报送及时、完整性我区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表,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报送我区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以及佐证材料等,内容完整。

3.产出效益。

1年度计划完成率2023年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际开工2230套,完成年度计划任务2230套。

2当年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棚改安置住房分配率2023年全区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配率达到60%以上

3工程质量全区2023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均符合标准,各市县严格按程序报建,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经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审计未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收到工程质量问题投诉

4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随机调查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均对改造工作表示满意;未接到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家庭的投诉、上访;新闻媒体报道评价总体良好。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方面,我区总体绩效目标已完成。预算执行指标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难度较大、期限较长,因此预算执行进度较慢。下一步,我区将聚焦问题核心,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日常管理等方面推动项目加快建设,进一步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本次绩效自评结果也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自评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1.中央下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财政部下达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9.51亿元,并下达广西2023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总体区域绩效目标:完成154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改造180650户,改造楼栋7989栋,改造小区1807个。

2.自治区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后,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于20236月6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将提前下达资金7.88亿元和正式下达资金1.63亿元下达至有关市、县(市、区),并将14个设区市资金绩效目标分解下达。

(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资金管理。

1资金筹集一是全区由市场化运作的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实施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共914个,占年度改造任务1807个小区的50.6%。二是2023年,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际到位资金30.70亿元,其中,企业、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社会力量及居民出资共6.05亿元,占实际到位资金(30.70亿元)的19.7%。三是中央财政共下达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95066万元,占实际到位资金(30.7亿元)的30.9%。四是灵山县新型城镇化(一期)项目获得农业发展银行授信5.45亿元五是2023年,自治区通过转贷市县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安排资金63228万元,各市县财政共安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1466万元。六是2023年,自治区通过转贷市县一般债券方式支持全区14个设区市发行政府一般债券资金63228万元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七是据统计,2023年全区共有1175个小区居民通过直接出资、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占年度改造任务1807个小区的65%。

2资金分配2022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2〕46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3预算执行2022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2〕46号),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按月统计掌握市县预算执行情况,通过通报、召开约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市县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统计项目执行情况,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

4资金使用管理2023年,我区未收到审计等部门反馈存在资金截留、挪用、交叉重复等违规违纪行为,无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违规违纪行为。

2.项目管理。

1项目储备库一是建立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储备库。2020年4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储备库的通知》(桂建城〔2020〕10号),要求各地对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储备库。2021年12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桂建城〔2021〕29号),“十四五”期间全区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4253个,涉及居民约44.61万户。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项目管理。2022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启用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各地将老旧小区项目录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区已将1844个小区的基本信息录入广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小区基本信息管理、在建项目(包括改造方案、施工合同等项目手续)、项目开工和竣工等工程进度月报信息、改造后的各项效果信息、改造前中后的图片、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等。三是合理确定改造顺序。2021年12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桂建城〔2021〕29号),根据小区配套设施状况,改造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居民改造意愿等,对入库项目初步实施方案进行量化计分、排序,明确“十四五”期间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优先顺序。2023年7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下发《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23〕14号),以“三个革命”为重要抓手,切实解决居民急难愁盼问题,科学定制小区改造方案和改造时序。

2统筹协调机制一是成立专门工作机制。2020年1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6号),成立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均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街道(镇)实施、社区协同、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将管线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相衔接。2021年12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和广西电网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管线改造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21〕30号),进一步明确各管线单位的责任和出资义务,合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22年6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效的通知》(桂建城〔2022〕22号),要求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机构或牵头主管部门要组织管线单位、原产权单位、项目业主等相关方共同协商管线改造事项,将管线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改造方案、改造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管线改造与城镇老旧小区其他内容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2023年7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发《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23〕14号),要求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等方式,组织管线单位、专业人技术人员对老旧小区安全状况进行体检评估,查清安全隐患并优先改造。

3评价报告报送我区严格按《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报送我区绩效自评表、绩效评价报告、佐证材料等,内容完整。

3.产出效益。

1改造计划完成率2023年,国家下达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为1807个小区,涉及居民180650户,涉及楼栋数7989栋,涉及建筑面积1540万平方米。截至202312月底,全区实际开工1844个小区,涉及居民186087户,涉及楼栋数8145栋,涉及建筑面积1590万平方米。小区个数完成率102%,户数完成率103%,楼栋数完成率102%,改造面积完成率103%。均超额完成年度计划。

2居民参与一是坚持党建引领。2023年,国家下达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为1807个,截至202312月底,全区1166个老旧小区成立了党组织,占年度改造计划的63%,其中,改造前已成立党组织的小区为1073个,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新成立党组织的小区为93个。二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1228个老旧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占年度改造计划的68%。三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前,各地均对小区进行居民意愿调查,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并及时将改造方案进行公示,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表决同意的小区占比100%。2021年12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和广西电网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管线改造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21〕30号),明确居民改造意愿未形成共识、参与率和同意率未达到法定比例的,暂缓纳入改造计划,改造前应组织居民就改造后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缴纳必要的物业服务费用等进行集体协商,形成共识。四是各地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过程中,积极引导居民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手段,对改造中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提高居民协商议事效率。

3改造内容一是基础类改造内容应改尽改。全区各地均将老旧管线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内建筑物本体公共部位维修以及公共区域无障碍设施、适老化改造、适儿化改造等基础类改造内容纳入改造方案。二是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内容能改则改。全区各地均将停车、加装电梯、体育健身、充电、安防、照明、智能信包箱及快件箱等设施完善类改造内容纳入改造方案。同时,针对存在养老、托育、助餐等提升类设施短板的小区,各地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均结合项目实际和居民意愿,将补齐设施短板纳入改造方案。三是片区联动改造。据统计,各市县积极探索街区、片区等连片改造,将多个相邻小区捆绑打包立项,与周边地区联动、连片实施改造的小区为1583个,占年度改造总数1844个小区的86%。

4工程质量安全从总体情况来看,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均符合标准,各市县严格按程序报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未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收到工程质量问题投诉。

5长效管理机制2021年12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和广西电网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管线改造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21〕30号),明确将改造后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2020年1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6号),指导各地统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重点解决住宅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问题2022年6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效的通知》(桂建城〔2022〕22号),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确定改造计划和改造内容,加强资金筹措和运营管理等。

6完善政策配套制度2020年1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6号),指导各地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通过整合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资源、改造既有土地集约混合利用和存量房屋设施兼容转换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20年12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发展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0〕21号),精简改造项目审批手续。2021年12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因地制宜制定出台适应改造需要标准体系,科学有序引导和规范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22年6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效的通知》(桂建城〔2022〕22号),进一步规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升改造成效。

7完成改造小区居民满意度2023年随机调查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象中,均对改造表示满意,对群众诉求能及时反馈和有效解决。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通过银行贷款或企业债券等方式筹资的地区较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普遍面临项目小散乱、投资概算小、经济收益少等问题,市场化融资难度比较大。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指导市县挖掘小区项目收益,探索市场化融资方式参与改造后小区的持续运营。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本次绩效自评结果也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