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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2026年1月26日第2版版面
1月20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制度管理,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装入“保险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小区至少有十类公共收益
很多业主不知道小区公共收益有哪些,花去了哪里,以及还剩下多少。近年来,因小区公共收益糊涂账引发的矛盾并不少见。
南宁市兴宁区一小区业主曾先生多次反映称,他们小区占用公共区域设置了球场等用于经营,却没有产生公共收益。对此,物业公司声称,这些设施是开发商投建的,不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
关于此类问题,《办法》中明确,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公共收益。在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净收入,至少包括以下十种:一是因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区域内新建固定场所用于租赁或者经营所获得的收入;二是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出入口或者大门、道闸、建筑物外立面、门厅、电梯、楼道、屋面等共有部分经营所获得的收入;三是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架空层等共有部分停放车辆所获得的收入;四是利用共有部分摆摊,引进净水机、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或场地使用费;五是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六是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进场费或场地使用费;七是利用住宅小区共有场地设置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所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充电服务费等收入;八是相关单位支付的归业主共有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等;九是公共收益的存储利息;十为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2.公共收益明细将上官方平台
《办法》提出,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在采访中,市民对《办法》的落地执行充满期待。
《办法》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共同享有经营管理权。管理方须就共有部分摸底、建册、公示和报告工作,并在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不少于30日。无异议的,应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完成情况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依据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立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明确经营管理主体、经营管理范围、分配方式、分配比例、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含紧急情况使用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制订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及时上传公共收益公示等管理信息至自治区智慧物业监管平台。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无公共收益也应公示,并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示期不少于30日。
3.支取公共收益银行须“把关”
公共收益存入专户管理银行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提取、划转公共收益前,应向专户管理银行提供加盖公章及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签字的公共收益使用说明,内容包括公共收益使用范围、使用额度、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经办人员及公共收益使用合规性表述等。专户管理银行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公共收益使用说明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并将公共收益使用说明扫描上传至银行业务系统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布、公示共有部分经营收支情况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不公布、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或任期届满,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移交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向全体业主公告。有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或者其他损害小区业主公共权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南国早报 李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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