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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印发

南国早报关注|实物配租面积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图)

2025-02-14 18:22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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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2025年2月14日第2版版面

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是多少?近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对全区公租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审核流程等作出具体规范指引,以提升全区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1 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各市、县(市、区)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各市、县(市、区)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导则》提出,公租房保障应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保障。同时,公租房保障业务应保证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畅通,鼓励、引导群众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桂住保”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持续改善服务。

2 保障标准:实物配租面积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

《导则》明确,各市、县(市、区)应明确实物配租的户型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结合本地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确定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标准。各地确定的实物配租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不应低于13平方米,每户最低不低于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不应低于13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公租房保障时,申请家庭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3 申请条件:符合五种情形之一应优先保障

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根据《导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直接申请公租房保障。对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则在收入、住房、财产等方面设置了相应准入条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保障(详见文末相关链接)。

公租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配租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面积,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此外,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办理流程,自申请之日到办理完毕,应不超过25个工作日;因数据共享原因等复杂情况,不应超过35个工作日。

4 租赁管理:违规使用公租房将被要求腾退

采用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选房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当事人的信息、房源信息、租赁期限及用途、房屋维修责任、退租情形、违约责任等事项。

实物配租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租金,并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本月或当年度最后一次租金缴纳。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由实物配租家庭承担。实物配租家庭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租赁合同到期,保障对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准予续租。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租房时,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公租房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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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障的情形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4)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执行。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国早报记者徐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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